工资,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王峰等4位农民工在单位以资金不足为由多次拖欠工资后无奈辞职,公司不但不支付欠薪,还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经怀柔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相助,4位农民工维权成功,并获得公司支付的87万元赔偿。
4位农民工多次遭欠薪 无奈提出辞职
今年27岁的王峰,是黑龙江的一名农民。2017年9月,他来到位于怀柔区的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做检验员。
他说:“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我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工资为3800元,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20年9月25日。”
可刚刚工作不到一年,王峰就两次被公司拖欠工资,最近的一次是今年2月至4月。“我当时曾找过公司人事部门,但他们以公司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工资。后来又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为我调岗,并以我无法在新岗位上正常工作为由,不按实际标准支付我工资。”
王峰的情况不是特例,他的同事林凡、吴飞和肖丽也同样被拖欠了工资。在他们中,既有在公司干了6年的“老人”,也有工龄还不满一年的“新人”。在他们于4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依然未能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
比王峰早几个月进入公司的林凡,年仅21岁,来自河北。他被公司聘为抽检员,工资为每月3400元。林凡与王峰相同的是,最近一次拖欠工资的时间,以及拖欠后公司的处理办法;不同的是,林凡已经历过多次工资被拖欠的事情了。他说:“我也曾为公司资金紧张想过办法,算是为企业分忧吧。在这4个人里面,我的年龄最小,家里也最困难。单位多次拖欠我工资,对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也找过人事部,他们总以没有资金为由不支付我工资。当我与人事部说离职补偿时,他们却说没有赔偿这回事。”
来自四川省的吴飞今年49岁,他在公司已工作了3年,辞职前是生产部主管,月薪7000元,是4人中工资最高的。他介绍:“公司对我的处理办法与王峰一样,通过调岗,变相给人一种我无法正常工作的假象,从而不支付我工资和补偿。”
已在公司工作了6年的肖丽,来自甘肃省,今年39岁。与其他三人一样,她也被公司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可与他们不同的是,她的劳动合同在连续签订两次后,于2017年6月期满后就没有再续签。“我一直不清楚没续签的原因,单位也没有向我解释过,我就这么一直在原来的岗位上干着。通过律师的介绍我才知道,原来单位这么做是违法行为。” 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