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判赔偿?“网红案”正是普法释法的好机会
文/龚先生
适逢“五一”劳动节,江苏扬州邗江法院通报了2019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没想到其中一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的案件意外成了“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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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2018年5月某日,该公司一笔订单产品必须于当日下午完成检验,否则公司将面临高额赔偿。王某、李某明知这一情况,但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续签为由,拒绝加班完成检验,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公司因此支付违约金12万元。2019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这笔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加班,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判决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微博的评论区里,网友们“炸锅”了——
“有没有员工遇紧急情况,公司不给假,罚公司的?”
“这给了很多老板一把剑,但是员工手上连木棍都没有!”
“这个案子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凭什么这么判?”
……
很多人在为员工喊冤,也在表达对这一判决的不解和不满,只有零星的声音认为这样的员工就该被处罚。
02
龚先生觉得很有必要探究一下,人们把这样一起案件推成了“网红”,究竟是在关注什么?它对现实中的职场运行、公司运转、劳动争议调处有何意义?
首先,这反映了人们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和地位的不满。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员工上班多长时间、加班多长时间、每周休息几天、有没有加班费,往往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老板。在不少人看来,一些老板每天就是想着怎么盘剥员工。于是,当面临一起员工与企业间的争议、并且法官貌似站在企业一边时,很多人先入为主地认为“员工被欺负了”,不仅被企业、老板欺负了,而且被法官、法院欺负了。
其次,这反映了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就像有网友质疑的,“有没有员工遇紧急情况,公司不给假,罚公司的?”其实换个角度看,如果此番案件中,质检员是因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者确有其他急事而导致不能加班,那么企业应该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法院也不会判其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上述二人明知企业的订单要交付,并且不存在加班的困难,而仅仅是自己想续签合同。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在劳动合同仍然存续且有效期间,劳动者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劳动者对企业的违法要求有权说“不”,同时对企业的合法需求和管理也须执行、服从。当企业需要劳动者付出额外的劳动和时间,并且承诺可以调休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以个人诉求相要挟、不顾企业面临难题?
当人们选择站在劳动者或者企业一边时,应该意识到,员工与企业本是命运共同体,当企业无法按时交货、不能及时履约时,企业的前途恐怕相当堪忧。而如果企业活不下去了,员工还谈什么续签合同?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总是跟劳动者“顶牛”、总是抱着一种“教训”员工、以儆效尤的心理去处理劳动关系,那么也很难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样的企业也很难成大事、成气候。
03
透过个案,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应该用什么方式、心态去处理矛盾和纠纷,把它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不是推向法庭,诉诸法律。
某种角度上,上述案件本不该发生——如果员工能多替企业想想,就该知道合同、订单、契约精神之于一家企业的重要,而自己在岗位上应该尽到何种责任以促成合作和履约;如果企业能够心平气和地和员工协商解决问题,充分考虑和尊重员工的诉求、意愿;如果企业在人员配置、生产流程上有一些预案,考虑到相关岗位人员的临时缺席如何应对。
此番个案之所以成为“网红”,还与法院的判决有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龚先生无意质疑法院判决,而是觉得当有一个案件引起多方关注和争议之后,法院、法官更应该做好的是普法、释法的工作,是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审理过程、判决依据包括判决结果有更具体和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
比如,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点是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企业违约的损失能不能追溯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订单是否属于上述不受限制的“紧急情况”、为什么属于?这需要法官的释法。
再如,法官只判决员工承担15%的责任,即85%的责任仍然在企业,这个结果其实也需要解释,因为在不少公众看来,只要判了员工赔偿,就是员工的责任。
事实上,法院并没有支持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只支持了很小的一部分。
漫画/赵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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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案件,有人看到的是员工被欺负,有人感受到的是企业不懂管理,有人认为法官判得不公,还有人要追问员工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加班?这不正是一个普法、释法的好机会吗?应该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