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报拉萨7月16日讯(记者 韩海兰)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厅、国资委、税务局、总工会、工商联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继续按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稳岗资金。
据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和资金返还。申请认定时,企业需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近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前述材料需加盖公章)。
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我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返还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通知》提醒,企业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将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或10%”的政策。但企业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或10%”政策后,又符合申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条件的,可补报相关材料,稳岗返还资金将按标准补足差额。
在《通知》下发前,已按60%返还的中小微企业,符合100%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尽快为其补发2020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