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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上出现一个新词语:“一失万无”。词典上查不到这个词,几乎包罗万象的“百度”上,也没找出这个词语的出处和解释,只能从记者所写的新闻报道中,推断出这个词语是指工伤农民工“三难”:工伤保险参保难、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的尴尬。“一失万无”只有按字面引申理解是农民工一次工伤“得失”会“万事皆休”。
农民工工伤后所遇的尴尬,尤其是用工混乱又是工伤事故重灾区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就是走不出“一失万无”的困境。
据报道,此次全国两会上,多位政协工会界别委员呼吁,要用法治的力量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让工会界别委员有信心的是,两个多月前,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13条规定,其中规定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工伤及时认定和工伤赔付等问题都有规定。
不过有的委员提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归根到底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一失万无”的尴尬就难以解决。
“13条军规”的《意见》貌似严厉,但在默许建筑领域不规范的用工局面下,就显得华而不实了。比如严厉确保工伤保险费的来源,按项目工伤参保,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可工伤保险费怎么代缴成了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实名制,不是商业团体意外险的缴费方式,参保单位要向工伤保险机构提供“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此,给没有任何合同的农民工缴工伤保险费都不可能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也存在问题,现在建筑领域分包工程也注意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分包的工程对的是包工头,不直接给农民工发工资,也不建立包工队农民工的花名册和招工登记表。而工伤保险参保、认定和赔付,依然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难确定工伤农民工与谁有雇佣关系,就是不能确定同谁有劳动关系。
从现实来说,建筑农民工走出“一失万无”的尴尬,就要从源头依法治理建筑领域用工不规范的尴尬,至少工程分包要给“用人单位”,或是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让特殊领域的工伤参保有特殊的参保办法。
当法治在源头上“失落”的话,“治标”式的打补丁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的是从法治的源头“女娲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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