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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超龄工人按城镇职工来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险,有困难的应优先缴工伤险
中工网记者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63岁的环卫工人毕彩连在工作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但临海市环卫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毕彩连属于超龄工人,无法为她申报工伤。
据媒体报道,10月20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毕彩连在临海市崇和门广场附近清扫垃圾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主治医生表示:“她的头部受伤严重,虽然无生命危险,但后续的治疗比较麻烦,费用比较大。”
而临海交警大队的董警官表示,肇事者开车时穿的是高跟鞋,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毕彩连的女儿应女士说,从事故发生到11月2日,其母亲已花费7万元医疗费,但肇事方仅拿出3.3万元钱。“现在家里拿不出钱来,下周母亲又要做手术,如果没有资金,治疗可就耽误了。”
应女士认为,其母亲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环卫部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按规定,符合工伤保险缴纳条件的工人,男性需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毕彩连是两年多前来我们这里工作的,因为年龄原因,只能签劳务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受伤后也无法申报工伤。”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表示,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然而,在现实中,社保行政部门多以工伤认定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劳动者先确定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
但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超龄劳动者要想认定劳动关系非常困难。
“由于无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超龄农民工要顺利进行工伤认定确实很难。如果无法认定工伤,只能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由于维权成本太高、程序太繁琐,一些工人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私了协议。”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对记者说。
对此,王飞律师表示,随着中国的老龄化、劳动力短缺,超龄劳动者势必越来越多,这些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值得关注。由于超龄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大部分赔偿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最好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那么,如何从政策层面来解决超龄环卫工人的权益呢?近年来,有关超龄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受到了全国政协的关注。今年9月,“环卫工人权益保障”调研组在内蒙古考察期间发现,环卫工人年龄普遍偏大。由于这些50至65岁的工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调整范畴内,因此用工单位既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区环卫系统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用工达到2.96万人,占到总量的50.5%。
“既然高龄农民工有就业愿望,城市也需要他们。但同时,我们要想办法尽量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胡晓义建议,应鼓励超龄工人按城镇职工来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险,有困难的应优先选择缴纳工伤保险。(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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