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4月24日电(记者曹祎铭、郑生竹)近日,江苏盐城市阜宁县81岁老人薛春勤讨薪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究竟能不能讨回?此类“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八旬老人10个月工资遭拖欠一年多
今年81岁的薛春勤因为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退休养老金,为补贴家用,2014年他开始在当地一家名为江苏富建集团的公司里做门卫。
“当时只是和公司进行了口头协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薛春勤告诉记者,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的工资都是正常发放。但是到了2016年,他只领到了一月份和二月份的工资,后10个月的工资公司就没有再发。
为拿到被拖欠的1万元工资,薛春勤从2016年年底开始讨薪,“当时公司老板对我说‘马上处理,回去研究研究’。”此后,薛春勤几乎每个月都打电话询问一次,“2017年下半年开始,他们不再接电话。”薛春勤说。
讨薪无果,薛春勤曾找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但工作人员却告知他由于超过了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此后,薛春勤开始拨打政府热线、联系媒体来反映问题。
阜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郭为春告诉记者,此前薛春勤未曾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而是上周在接到政风热线时,按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郭为春称,由于薛春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范围,属于正常回复,“同时也告知他可以通过司法等途径进行维权。”
江苏富建集团一嵇姓负责人23日告诉记者,当时因人员调动,公司不再经营了,但薛春勤还在那里上班,“后来我们也把工资做了统计,只是还没有给付,我们打算这周就把钱给他。”
24日上午,阜宁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媒体报道介入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了有关方面,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薛春勤。
“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记者了解到,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殿明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劳动者”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
专家:相关法律规定待明确
相关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出现像薛春勤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该如何作出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统一规定。
王殿明注意到,虽然国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对此问题,已作出只要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的规定。
对于上述纪要郭为春表示,纪要是劳动仲裁的规定,不属于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所以劳动监察大队在这件事中不能引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阜宁县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与江苏省级相关规定一致,避免同一省(区范围内),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各行其是,导致法律政策指导功能的丧失。
王殿明建议,可以在江苏省的处理办法上制定更为完善的统一标准,尽快从国家层面出具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法律专家还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