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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段生活在深圳的小女孩被父母暴打虐待的视频,在网络社交媒体热传。
而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与问题,如何保护受虐儿童,各国都有哪些预防与解决的方案?
“80%的虐待都是从体罚开始的”
2018年底,法国的小孩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家的新年礼物——法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禁止对孩子一切施以形式的肢体和言语暴力。
由于法国父母体罚孩子时最常使用“打屁股”的方法,这项法案也被形象地叫做“禁打屁股法”。法国由此成为全球第55个通过禁止体罚儿童法案的国家。
法规实施后,无论是打小孩手心、打屁股、甩巴掌、拉耳朵、不许吃饭、用力拉扯、强迫处于不适的姿势等,都在禁止之列。
不过,这项法案纯属民事范畴,未规定任何刑事处罚。
尽管如此,其推动者表示,法规具有象征意义,主要是让家长了解,体罚对教育孩子并无帮助,还会有反效果。
支持该法案的法国儿童基金会有关人士表示,“80%的虐待都是从体罚开始的”,殴打孩子和虐待孩子常常一线之隔。
有些父母一开始只是想要纠正孩子的
不良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管教会升级为严重的伤害行为,严重的甚至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
心理学家表示,经历过家暴或者目睹过家暴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也会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同样会虐待家人和孩子,“家暴毁掉的不止一代人”。
来自美国心理协会的研究显示,体罚儿童“会导致攻击性、反社会行为及心理健康问题的增加”,2%至7%的儿童精神障碍是由体罚造成的。
日本福井大学儿童心理发达研究中心教授友田明美研究发现:严重的体罚如长期持续,受罚儿童大脑中控制感情与思索的前额皮质容量平均会减少19.1%,与注意力相关的右前带状皮质的容积减少16.9%。
“儿童也是完整的人”
有资料显示,瑞典是全球首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早在1979年,瑞典就制定了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
“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全面的保护。”在瑞典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儿童不是仅仅被当成弱者或需要保护的对象,而是被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拥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在此基础上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也不能侵犯孩子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推动下,一旦接到体罚孩子的指控,瑞典的警察、心理工作者和检察官就将介入调查,涉事家长不仅会被罚款,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被捕。
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所谓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为此,美国法律明确儿童虐待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对儿童照料上的忽视和性骚扰、性侵害。
通常情况下,美国对虐童案件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其一是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其二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的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确保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2015年,日本开通了24小时接受虐待儿童行为相关举报与求助的全国统一热线“189”。民众如发现附近有虐待儿童行为,可以拨打热线电话举报,电话会接入就近的儿童咨询所。后者可以传唤监护人,并根据需要,限制监护人面见儿童或与儿童联系。
儿童保护立法走过百年历程
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的一句名言如今已经广为人知——“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不过,在很多国家,尽管当父母事前不用准备“考试”,但事后却有法律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儿童保护立法方面,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有关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870年的教育法。
跟儿童相关的法律更是数不胜数,尤其是在20世纪之后进入了立法的“爆发期”。
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推行社会福利制度,对儿童给予比较完善的福利保障,同时开始逐步建立儿童权利保护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颁布实施,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
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社区参与、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瞩目的独特模式。
美国的儿童保护立法也同样走过了漫长的历程,其开端可以追溯到近150年前。
1874年,10岁的小女孩玛丽遭受了养父母的严重虐待和忽视,她的惨状给公众造成了震撼。
当时,营救和帮助玛丽的过程并不顺利,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警察局和儿童慈善机构都以无权干涉家庭事务为由拒绝了有关请求。
当时的媒体评论称,美国“有防止虐待动物法,却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最终,在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律师的帮助下,小玛丽才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不过,也正是以“玛丽案”为契机,美国的儿童保护系统开始建立起来。
1899年,伊利诺伊州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12年,时任总统塔夫脱签署法案,美国儿童福利局正式成立,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