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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干部放在工会法律工作岗位上
上海扩大工会公职律师制度试点
市区两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
中工网讯 (特约记者张路)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将扩大公职律师制度试点范围,在以往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机关公务员可申请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列入试点范围的园区工会工作人员都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据介绍,这是上海工会系统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
根据《意见》,从2014年起,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上海工会工作人员,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
《意见》同时指出,各乡镇街道以上工会、相关园区工会和市、区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要鼓励、支持工作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计划地招录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会干部,有针对性地将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干部放在工会法律工作岗位上培养。
对于工会公职律师的职业定位,《意见》明确,工会公职律师,为工会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参与工会的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件签订以及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动;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为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承办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意见》还明确上海工会公职律师“四不得”:不得同时持有社会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从事兼职活动。
《意见》要求,上海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公职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机会。凡取得工会公职律师资格的,即成为上海工会法律人才库成员,参与法律人才库的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以及工会参与立法、制定政策等重大课题调研。上海各级工会也将积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调解机构推荐工会公职律师担任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积极协调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工会公职律师承办援助案件提供条件。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杨伟良表示,力争到2016年底,各区县总工会及其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至少有1名公职律师,并指导1个以上乡镇街道配备工会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