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总工会组织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劳动用工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人社部门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整理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为广大职工群众解疑答惑。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且其行为也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3)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疫情当下,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义务。若劳动者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一定后果的,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团王雨琦律师
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摘编自吉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