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法律赋予其诸多的特殊保护规定,但规定并非毫无边界限制。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提醒孕期女职工,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也是有限制的,女职工在孕期内绝非进入了毫无底限的保险箱。孕期的女职工,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尽好自己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某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怀孕。因自身身体原因,在怀孕初期不得不听从医生的建议,卧床保胎。2015年12月底,保险公司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王某连续5天没有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自认为单位都知道其身体不好,在家保胎,无需请假。单位领导打电话,王某也不接听,导致公司的决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2016年1月,保险公司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单位支付其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并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
案情解析
我国法律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孕妇,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不能因为其是孕妇就可以为所欲为,就以此为由作为免解除的挡箭牌。故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的裁决。裁决送达后,王某也没有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服从了仲裁委的裁决。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怀孕女职工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孕期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或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有存在,但作为劳动者一方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劳动新闻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