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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改革树立司法权威
主张司法权威,就是主张公众的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就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弱化的司法难以产生公正的司法,司法软弱和司法失误一样,是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
打官司找法院是现代社会人们应当遵从的法制理念。可是,目前在我国,不少人一遇到诉讼问题都习惯于找党委,找各级人大、政府领导,而极个别领导在遇到一些个案上访者时,也习惯于具体过问和批示,这种质疑司法的信号在一定程度鼓励更多人寻求非法律的救济渠道,法律渠道被轻视和忽略。
刘家琛说,这种曲线进行诉讼的观念和方法,最终受损的不仅是诉讼当事人,而且也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如果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心目中没有权威性了,相对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不相信,还要申诉,找关系,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
“司法权威正遭遇挑战是一个现实问题,司法权威不是司法机构的权威,而是国家的司法权威。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必须靠公民建立起司法信仰来解决。”刘家琛认为,树立司法权威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再就是要做到审判独立,它关系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我国的法治进程。
针对近两年出现的陈年冤假错案,刘家琛表示,最高法曾经做过典型调查,发现真正属于冤假错案并最后改判的案比例非常小。根据他的调查,陈年旧案的改判率与生效判决总数相比不到万分之二,当然,哪怕万分之一的错判也不应该,但是很多错判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社会上将错判案件全部归咎于法院是由于误解或者偏见。
刘家琛直言不讳地说,法官对案件审判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权,依法处理案件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实践中,许多法官的判决受党委、领导的影响很大,目前还一些人以“民意”、“舆论监督”的名义干扰审判,这些对于法院树立审判权威和司法公信都无疑是不小的阻碍。
刘家琛同时表示,司法保障机制对构建司法权威必不可少,目前在我国,除了最高院经费由中央财政支持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由地方供给,人事权也集中在地方,这种体制很难保证每个法官都能公正司法,而不受地方利益、个人利益左右。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很难不受经济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建立了司法独立的新体制,可以增强司法体制自身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但如果没有司法机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切实行动,一切都是空谈。”刘家琛说,在当今中国,要注意克服外部监督无序,内部监督不力的状况,不过作为法官,对自己的司法行为,切不可寄希望于个人之外的监督机制上,而应自觉地受制于法律和良心的诚服和约束。 (本报记者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