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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二胎 还有30天奖励假期吗?

2019-03-12 08:37:48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女职工生育二胎,产假是98天还是128天?就此问题,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与女职工宋某产生了分歧。

  因为生育二胎后,产假休满98天,宋某没有来单位上班被公司解雇。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得到仲裁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支持宋某的索赔请求。

  事件: 女工休98天产假后未到岗上班被解雇

  2015年12月1日,宋某入职四海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半时间。期间,她主要从事材料数据录入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

  2017年6月,宋某又怀孕了,而且是二胎。同年11月,她申请休产前假。经公司批准,其产前假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

  2018年2月14日,宋某顺产一女。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宋某休产假98天。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宋某继续休假9天。2018年6月1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宋某解除劳动合同。

  四海公司认为,2018年5月23日宋某产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经多次沟通无果,又自行休假9天,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7天以上,公司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解除了宋某的劳动合同。

  分歧:

  公司认为二胎产妇只有98天产假

  宋某不服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8年8月6日,仲裁委仲裁裁决确认四海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公司认为,依据201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工产假应为98天。生育二胎的女工,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30天假期。据此,公司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拒绝向宋某支付赔偿金。

  宋某认为,她是合法生育二胎,生育二胎应与一胎同等对待,产假天数亦应为128天。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她尚处于产假期间,故无需向公司请假。因其有权休产假,故不存在旷工行为。

  法院:

  二胎产妇也享受生育奖励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因宋某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规定,其在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处于产假期间,故四海公司以其在上述期间存在旷工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李婧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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