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欧国芬)6月28日下午3点,广东省总工会12351职工热线收到广州市郑女士送来的感谢信和锦旗。原来,在热线及法援律师帮助下,这位职场妈妈和另外11位同事成功追回被公司拖欠的生育津贴差额,郑女士代表大家到省总工会致谢。
郑女士曾是广州市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900元。2016年郑女士怀孕,向公司申请产假及生育待遇,公司按照每月4900元向郑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但是,郑女士在社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时发现,社保部门是按照公司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数额应为每月1.2万元。
郑女士认为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应当补足差额,与公司沟通后,公司表示将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差额24526.72元。但截至4月,郑女士并未收到相关款项。
经了解,在该公司,与郑女士存在相同问题的有11位女职工,被拖欠生育津贴差额总计30多万元。
12位职场妈妈于2019年4月11日致电广东省总工会12351职工热线,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接听律师在向郑女士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表示企业行为违法后,询问郑女士是否需要通过工会介入协助处理,郑女士表示同意。
广州市天河区总工会在接到郑女士的工单后,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联系沟通,建议单位尽快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差额。
5月20日上午11点,12351职工热线的工单专员对郑女士进行回访,确认郑女士的案件情形。郑女士表示,经过天河区总工会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沟通,自己和另外11位同事已经收到公司拖欠的生育津贴差额。
郑女士对工会表示感谢,对12351广东职工热线工作人员的服务表示满意。
一、什么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指生育保险基金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产假工资,则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
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享有?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应按职工工资支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原则上不可兼得,应以数额高者为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支付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