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注意!女方权利义务关系或发生这些变化
记者: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律师: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冠肺炎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记者: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提出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离婚后,男方感染肺炎久治不愈,女方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律师:在处理抚养权变更和确定监护权、继承权的案件时,适当将疫情影响作为酌定因素进行考量。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在探望权的行使方面,疫情发生后,原则上不影响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的,不予支持,但在具体探视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
“三八”节将至 妇女维权成焦点
——因失业致贫、返贫和单亲困难女职工 应得到关注
记者:在疫情期间,如果女职工遇到无法保障产假等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更需要相关部门与企业注意的是,三八妇女节将至,因失业致贫、返贫和单亲困难女职工,也应得到关注。
记者: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哪些举措亟待发力?
律师: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对女职工劳动期间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较多的规定,但如何将这一福利落地执行,确实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各地除了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权益进一步立法明确外,还应同时在各地推行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痛经假”中所需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规定各医疗机构对开具“痛经假”的各项检查进行简化等。
此外,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等提议仅来自工会、妇联等部门,且部分停留在工作建议层面,无法覆盖全国孕期、哺乳期,缺乏较强的推行力和约束力,这对于那些没有设置工会的中小企业无法起到效果。因此,亟须出台全国性政策以保护各省市广大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更重要的是,应该让女职工的权利真正的实施落地,而不仅是沦为“纸上福利”。(记者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