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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命案”都是一场悲剧,陈光昶在“命案”审理中,总是怀着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慎杀少杀”,法槌起落沉甸甸,他致力于:
用公正判决唤醒人性的良知
“一个真正有爱的情怀的人也会主张惩罚凶手,因为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他会因一个生命被罪行所毁而痛惜,他会为犯罪人的不幸堕落而伤心……”在刚刚结束的“2013年度中国法治人物”颁奖晚会上,陈光昶的一席话感动了全场。
这段话来自于陈光昶寄给被害人家属的一封信的内容。之所以要写这封信,因为这是一个不该发生而确实发生的悲剧。
2007年12月,刘龙辉(化名)酒后失手将邻居的小孩掐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龙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光昶通过证据分析认为:案件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且应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二审改判刘龙辉死缓。
但是这个判决陈光昶一直没有发出去。面对失去儿子而悲痛万分的被害人父母,他在极力操办着另外一件事情:在上诉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正在极力向法院申请一笔困难救济金。
面对被害人父母的诸多质疑和怨恨,陈光昶很冷静并最终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他深知:法官办案是在履行职责,更是要演绎公正、诠释公信。刑罚的目的是让人相信正义、相信光明。
带着这样一份责任和担当,陈光昶在面对每一个被害人家属时显得格外从容和坦然。
今年11月中旬,陈光昶所在合议庭承办了一起“命案”。被害人父亲柳某在得知上诉人二审被从无期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后情绪失控:“原来判无期,我还能勉强接受,没有想到你们高院却颠倒黑白,贪赃枉法。看来我只有死在法院,事情才能解决!”
面对一米八高的大个子“越战老兵”,陈光昶没有退缩,反而把声音提高了八度:“如果我们收了钱,哪怕是抽了当事人一根烟,你都可以去投诉我们!”
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陈光昶从证据规则讲到刑事政策、从案件判决讲到司法救助、从案情讲到人性,陈光昶的诚意和坦然终于让被害人家属相信:法院没有害我,法官不是没有人情味。
惩恶只是手段,扬善才是目的。陈光昶说,一份公正的判决可以传递出正能量,他能让更多人知法、爱法、尚法,并彰显出刑法的制度之美、唤醒人性的良知之美。
对话陈光昶
记者:首先,祝贺您当选“2013年度法治人物”。作为全国20多万名法官中涌现出来的“佼佼者”,您此刻的心情如何?
陈光昶:这个荣誉也不应该属于我一个人。因为这代表了一个群体,是一群人在做,有些优秀的法官做得比我还好。请不要宣扬我个人,能做一名法官我感到很满足。尤其是当自己判好了一个案子,看到正义得到实现,这份成就感和幸福感是无可比拟的。
记者:在杀人偿命等传统理念支撑下,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承受了常人无法理解的压力。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种压力的?
陈光昶:作为刑事法官,当然应该做到依法严惩罪犯,这是一名刑事法官的职业要求。但从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命案的原因很复杂。而详细案情和原因往往只有刑侦、检察官和法官知道。特别是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看了全部案卷,又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案情信息在不同人身上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不全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个人情绪和理智上的失控,很难有正确而冷静的判断。同时,在现实中,我们因为受“杀人偿命”等传统理念影响过大,也因为很多人对“死刑”的威慑力寄予了过高的期望,导致社会对“为什么不判处死刑”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事实上,命案的发生本身就是悲剧,再出现“错杀”就又会酿成新的悲剧。死刑适用对被告人家属、亲友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是常人无法预料得到的,特别是对父母、儿女的伤害更是直接而长远的。所以,社会应当倡导“以德报德”,但不应该倡导“以怨报怨”。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始终保持最中立、最冷静的态度,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审理。
记者:“命案”审理中,当事人往往质疑程序为何这么冗长、过程那么复杂,对于这种情形,您是如何面对的?
陈光昶: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判断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坚持开庭审理,恢复死刑复核程序,等等。这也是死刑案件审理为什么要持续这么长时间的原因。生命权,始终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在我国“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支撑下,我看到治安形势并未因此而恶化、人民的安全感也未因此而下降,这就说明我们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已经在进步了!(张伟刚 林晔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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