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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潘惠莉:证据确凿零口供案件照样定罪(图)
//www.workercn.cn2016-01-07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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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的潘惠莉 通讯员 徐志毅 摄

  “零口供”是刑事法官很难回避的一个现象。这类案件里,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刚过去的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潘惠莉对一宗特殊的“零口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虽不认罪,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潘惠莉所在的合议庭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既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击,还要让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回首这宗“零口供”案,潘惠莉如是说。

  当刑事法官以来,潘惠莉一直走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路上。

  记者手记

  “不枉不纵”

  体现现代法治要求

  本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两则完全不同的故事。周二讲述的是湛江小伙陈灼昊涉嫌杀害前女友,因侦查机关取得的关键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法院予以排除后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今天是一宗“零口供”案件,尽管被告人不认罪,但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法官仍能定罪下判。

  前者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后者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的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枉不纵”是刑事审判的根本使命。从这两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观念,还可以看到法制进步。

  A

  一宗陈年的“零口供”案

  2005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九,节日的喜庆还没完全散去。这天晚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汀沙村二大街善贤巷发生了一宗砍人事件。

  在附近开士多店的龚某某清晰地记得,当天是星期四,因为当日六合彩开奖,士多店及附近聚集了很多人。

  当晚9时许,几名江西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工具到善贤巷,对之前发生过矛盾的冯盖及徐某敏、龚某飞、卢某超实施报复。其间,几人持砍刀砍冯盖的颈、背部数刀,导致冯盖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6年后的2011年10月10日15时许,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处理一宗聚众赌博案件时,意外发现参赌人员赖运星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网上追逃。随后,赖运星被羁押后移送给了广州警方。

  今年38岁的赖运星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面对多名目击证人指证赖运星当日有追砍冯盖的行为,赖运星都予以否认。广州中院一审、重审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赖运星有期徒刑15年。

  赖运星上诉到广东高院后,案件承办人是潘惠莉。

  B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他犯罪?

  “这个案件里被告人赖运星始终不认罪,最开始他说没到过现场,后来改口说到了现场但只是看下没动手。”潘惠莉表示,这是一宗“零口供”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首先是年代久远,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的客观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客观证据是指书证、物证、痕迹、毛发、血迹、视听资料等以客观形式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客观证据越充分,案件越“好办”。此案发生在2005年,案发后赖运星及同案人均在逃,直到2011年赖运星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没能提取作案工具和相关痕迹,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的客观证据。

  其次是证言证人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例如,士多店老板周某华先后共作出五次证言,除第一次否认目击案发过程外,其他四次都证实赖运星、张某某持刀追砍冯盖的事实,并辨认出赖运星和同案人张某某。被害人徐某敏在陈述时说她没有看清楚追砍的人,被害人龚某飞在公安机关共作出三次陈述,并在其中一次陈述中没有指证赖运星。

  赖运星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指向赖运星的有罪证据都应予以排除,赖运星无罪。

  这些问题都现实地摆在了合议庭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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