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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平:让证据成为最有力公诉语言
//www.workercn.cn2016-01-10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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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平正在讯问涉案人员。

  尹小平,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检察院公诉干警,从检4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起,无一错案。在近日落幕的第三届“全市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中,他荣获河南省南阳市“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

  □ 文/图 本报记者  张 亮  本报通讯员 汪宇堂 蔡庆娜

  作为一名公诉人,办好案件是一种本事,但能够做到让被告人心服口服,认罪服法,才是最圆满的。尹小平善于把握运用证据,证据是法宝,用证据决定诉或不诉。让证据成为最有力的公诉语言。

  2014年,尹小平在办理一起奸淫幼女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张某侦查阶段只有一份有罪供述,在审查起诉环节又翻供,辩称“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诱供取得”。

  尹小平经仔细审查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有罪供述,该供述逻辑性强,思维缜密,且避重就轻,显然不符合诱供证据的特征。尹小平又去看守所调取了相关录像,经对该录像的审查发现该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核对便在上面签了字,这显然是侦查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的讯问笔录为非法证据,是不能采信的,怎么办?该案再次陷入僵局。

  “虽然案件陷入困境,但我一定要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尹小平说,就是凭着这股韧劲儿,他再次赶到看守所调取了该案所有讯问视频,最终发现,在批捕环节犯罪嫌疑人做的也是有罪供述,且同步录音、录像能证实该供述的合法性。最终,在排除犯罪嫌疑人张某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采信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后对该案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时犯罪嫌疑人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闲暇时,尹小平习惯把以前办过的案子翻出来再琢磨,他渴望“每办一起案件就要有一次升华”。“尹小平喜爱将办案融入数学公式中,对每一个细节都认真钻研,精准推敲,反复论证,让数字(证据)链条成为坚不可摧的铁案。”与尹小平共事的一位老公诉人这样形容。

  2014年、2015年尹小平成功办理了被市院指定管辖的王某某受贿一案以及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件。尹小平回忆说,这类案件都是社会关切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同时也是办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特别是行受贿案件,证据固有链条短,且大多为言辞类证据,可变性较强,在起诉及审判环节,随着证据的相对公开,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常态,以至于此类案件法院改变事实、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成为常态。

  办案过程中,尹小平经与侦查部门协商配合,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大量的存取款交易记录等实物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把上百页材料的案子逐一理清,把几十页的证据都进行了组织、分类,梳理出了完整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及辩解的薄弱环节查证补强,打牢固强证据链条,让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辩解沦为泡影,最终起诉书指控事实全部被法院认定,并被上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不枉不纵”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个关键。几年来,尹小平善于思考,发挥细致入微的特点,从细节入手挖掘抗诉案件。“尹小平办理的抗诉案件适用法律精准,法律文书论理充分,逻辑性强,让审判者防不胜防”,不少和尹小平有过接触的法官由衷地佩服他。

  尹小平从审判者易忽视的地方入手,仅2015年便成功抗诉3案3人,均被上级法院直接改判,这3个抗诉案件均从审判者易忽视的主刑意外的判决入手。抗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同级法院的量刑正确,但却忽略了此类案件宣告缓刑同时禁止令的适用;抗诉的申某某强奸、抢劫一案,主刑正确,但确对其所犯抢劫罪应判处罚金而未判处罚金;抗诉的刘某某盗窃一案,主刑正确,但却违反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罚金数额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两倍以下的标准,超高判处罚金。

  自从2011年从事公诉工作以来,严谨、执着、独立的个性让30岁的尹小平在公诉一线走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从检4年,他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起,无一错案。他勇于监督,4年抗诉案件6件7人,追诉漏犯8人,向侦查机关及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建议20余份。

  尹小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哲人说过的两样东西,我愈加思考愈会对其产生崇拜与敬仰——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为人民检察事业贡献青春,不仅是对自己人生价值的肯定,更是对内心的圆满交代。我要用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展现85后“做自己的主人”的另一番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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