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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镇住了对方
由于我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还是有点经验和能力的。因此,至今慕名找上门来的职工还是不少。今年5月,一位女士急匆匆地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连声说,找到了、找到了,总算找到了。
原来,我开在虹口区的律师事务所,今年搬到了上海自然博物馆附近,徐女士找了半天,没有找到,直到熟人告诉她,她才摸上了门。
徐女士说,她1996年在虹口区一家民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用人单位每年将她的销售业绩分为两半,一半,作为奖金当年度发放;另一半,由奖金转为“股金”,每年产生的利息交给她。
对用人单位的做法,她是持有异议的。徐女士说,由于当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她都一次性交掉了,但她却拿不到全部的现金。至于“股金”,企业嘴上是这么说的,却没有提供任何凭证给她,让她如何相信?
果然,今年她离职时,索要这笔“股金”,企业却说根本不存在这件事,她把企业告到仲裁庭,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又输掉了官司。
徐女士的叙述,让我感到十分气愤,但是,具体到案子上,我又感到十分棘手:首先,徐女士当年到底应获多少奖金,由于企业未提供纸质凭证,徐女士的说法,只能算“一面之词”,需要核实;其次,奖金转“股金”,究竟是企业直接赠予股金,还是奖金转成“股金”?徐女士当时表示同意否?签订过什么协议?这些都需要调查。最后,如果“股金”是存在的,当事双方约定过如何处理?这些,也需要一一调查,才能搞清案情。
我当即召集了团队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内查外调”,我发现,徐女士的说法具有真实性,但是,却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我苦思冥想,终于想好了对策,把用人单位告到了法院。
果然,这家用人单位又扮起了受害者,演起了“苦肉计”,说徐女士没有良心良知,根本不存在这笔由奖金转成的股金。我当庭提出,既然用人单位不承认这笔股金,徐女士手上却有当年交税的证据,那么,她当年应得的奖金用人单位发了没有?我向法庭提出司法审计的申请。用人单位见势不妙,提出回去查查,再给答复的要求。果然,没几天,用人单位说,查到了,这笔钱共计30万元,已经由奖金转为“股金”。但是,我认为,企业的说法还是有漏洞的,既然这笔钱转成了股金,作为股东的徐女士就应该签字确认,但徐女士根本没有签过,也就是说,这笔钱究竟是股金还是被扣多年未还的奖金,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甄别。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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