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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张力(化名)应聘至重庆市某大型机械加工厂,从事管理工作,月薪6525元。当年下半年任务繁重,员工经常加班加点,因工厂及时支付了加班费,员工们也表示能理解和接受。
但在国庆节期间,10月3日工厂安排张力和其他员工,从上午8点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节后也没有安排补休,仅按300%的比例支付了当天工资。张力和其他员工认为,应该按照600%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是10月3日既是公休日(周六),也是中秋节,还是国庆节,且超过了8小时工作时长,应当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提出了多种观点。
按照300%+300%的标准支付
理由是:《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费。另外,当天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超过的那部分同样应按照当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来计算——理由是当天除了是国庆节,还是中秋节及公休日。
按照500%+500%的标准支付
理由是:法律规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日不能相互冲抵。张力及同事本应享受到休息日补休的待遇,但工厂并没有安排,所以10月3日应当按照300%+200%=5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应的,超出8小时的加班工资也应按500%标准支付。
按照300%+150%的标准支付
理由是: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重合纯属巧合,但从工作时间上看只能算一天,不能重复计算工作时间。正常工作的8小时理应按照规定300%给予加班工资,超出8小时的5小时应该按150%的比例来支付——《劳动法》相关规定明确: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按照300%+补休2天+150%的标准支付
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节假日与公休日不能相互抵消,因此中秋节和公休日应该安排2天补休。10月3日当天的加班工资是300%;再加补休2天;当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那一部分,按照小时工资150%计算。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监察总队表示,这个案例直到目前都很有争议,由于张力等人没有申请仲裁,该案也没有仲裁结果。总体来说,他们倾向于300%+补休2天+150%。(丛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