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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在校内招聘会上,我们顺利通过一家公司考核,并分别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我们社会经验、实际操作水平不足,公司为使我们能尽快地熟悉业务,而又不耽误工作时间,决定利用国庆长假期举办5天的培训班,请来经验丰富的老技师,为我们传授相关业务技能,并许诺能力提升最快的,将提拔为储备干部。我们虽然对假期早有各种安排,但基于公司的压力,也确有提升专业技能的需求,便如期参加了培训。后来,我们才得知,公司并不准备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理由是培训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经营,公司不但没有获取丝毫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支付授课费用,因而不能按加班论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判断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其要件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而本案已符合相关要件:一方面,公司占用你们的国庆假期,请来经验丰富的老技师,通过举办培训班,为你们传授相关业务技能,并许诺提拔为储备干部的待遇,是基于自身需要所安排,而非你们自我要求、自我组织。你们之所以参加,是出于对公司要求的服从。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国庆假日举办学习班的最终受益者。提高员工技能是公司分内的责任,公司要实现相应目的,理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其将培训安排在国庆假日,无疑是建立在牺牲你们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时间的相对增加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随着相关知识的增加,你们确实是直接的受益人,但同样不能排除,你们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即尽管学习本身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却与生产经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密切相关。再一方面,公司占用的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国庆长假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任何用人单位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对此加以剥夺或者缩减。鉴于公司的培训并不在法定理由之列,也就决定了你们接受培训的时间当属“额外”。(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