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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又到年底了,可职场中许多人的年假还没有休成。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那么休年假是否一定得经用人单位批准呢?工作忙碌没有时间请假休息,年休假是不是就逾期作废了呢?未休的年假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获取加倍的工资补偿呢?每年到了年底,不少劳动者对年休假的问题总是疑惑多多,带着一连串的问题,让我们以案释法来破解谜团。
案例1:休年假是否须单位批准
2015年9月17日,魏某任职于杭州圣泰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600元。今年11月22日,魏某向公司提出将当年的5天年假一次性休完,公司考虑到业务繁忙,与其协商:希望他能将年休假拆分使用或等忙完这阵子再休。但魏某不同意,不打招呼就自行离开了公司。后公司以魏某旷工5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魏某认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决定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他休年假公司却按旷工处理,是违法的,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
后经仲裁委审理,裁定魏某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此,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年假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本案中魏某在公司不批准其年休假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是不明智的选择,最终导致了被公司依照规章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2:年休假是否会“逾期作废”
2014年11月23日,江女士入职于杭州美享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800元。今年4月18日,江女士向公司提出休2016年未休的年假,被拒。后江女士气愤离职,并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按照30%的标准支付其5天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化妆品公司人事经理杨某称,江女士2016年工作期间一直未提出休年假申请,故年休假逾期作废。对于公司的说法,江女士不认可,坚称公司一年内没有计划安排过自己休年假,自己也未曾放弃过休年假,现跨年补休不准许,与理不符,但事实自己确实没有休年假,理应给付三倍的日工资补偿。
后经调查处理,化妆品公司支付了江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1747元。
以案释法: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是不合法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