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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关于年休假的那些事儿
//www.workercn.cn2017-12-25 09:01:40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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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连续工作一年”是否限同一单位

  林某自2016年3月1日起,在杭州玫怡服饰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今年3月23日,该公司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林某和部分工友被公司介绍到杭州易露服饰公司工作,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200元。11月6日,林某因老家有事,向公司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被拒。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可林某工作到11月6日提出休年休假,计算其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才7个多月,根据“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林某是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但林某认为自己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连续在两家服饰公司工作,且有1年7个月未间断社保缴纳的凭证,应该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双方争执无果后,近日林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

  后经仲裁委审理,裁定易露服饰公司支付林某未休年休假的三倍日工资补偿。

  以案释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其中关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亦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通讯员唐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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