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有没有宽限期?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案例明确回应了这个问题。
案情要点:合同到期之后又多用工20天
杨先生2016年进入江阴一家模塑科技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25日。合同到期后,杨先生继续在单位工作,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19年2月14日,单位向杨先生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5日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杨先生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8,333元;
杨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单位则认为,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20天,期间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赔偿金。
仲裁裁判:合同期满续延单位可终止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应视为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默示达成一致意见。此种默示一致系基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且均未提出异议而成立。后单位明确告知杨先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且双方均认可杨先生提供劳动至2019年2月15日,这表明单位只愿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15日。该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点评:合同到期可自然续延,但时间有讲究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自然续延状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涉及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原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又未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本案劳动者的赔偿金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期满自然续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仅为一个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双方同意期满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一个月法律不追究其继续用工责任的宽限期。
(案件来源: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字〔2019〕第682号)
徐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