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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企业工会主席“不敢谈”问题。企业工会主席有难处,我们市、县两级总工会就委派指导员,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的集体协商。由于指导员属于第三方,与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兼职取酬关系,也不属于谈判结果的享用方,所以不存在“不敢谈”问题。因此,可以促使谈判的议题、过程和结果能更趋向理智、合理和公正,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三是通过指导员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企业职工方“不会谈”的问题。有一些基层工会想谈但不知道从哪里入手、从哪些问题谈起、企业不同意该怎么办?于是,我们就委派指导员围绕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这支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就是为了解决“三不谈”问题。
谈到对开展这项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田爱华最后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企业的规模大小、职工人数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地理位置不同,企业行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不一等等,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面对以上情况,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除在工作上加强支持力度外,还引导他们随时调整工作思路,根据企业实际,以合理的工资制度为前提,以职工工资为重点分类进行指导。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着力建立正常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利益最大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着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不减少;对规模较小的企业,由区域(行业)工会牵头进行协商。协商中,职工代表必须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协商形成的专项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履约情况必须组织职工代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专项协议落实到位。通过指导员的有力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起来,有效地维护了职工权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人日报》2013年11月05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