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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构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
//www.workercn.cn2013-11-19 06:09:3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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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构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

让劳模就医享受更多实惠

中工网记者 李刚 殷邹 倜然

  编者按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工会一直致力于为劳模办实事、做好事。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得到社会各界和劳模们的充分肯定。

  为了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在党政领导和支持下做了哪些关爱劳模的具体工作,本刊特开辟《关爱劳模进行时》栏目,将各地工会关爱劳模工作突出的做法和措施加以介绍,以期进一步做好劳模管理工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带头作用。

  供职于宁波“夏慧星文明车队”的全国劳模马玉清最近去了趟市总工会,为的是填写一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表格。他高兴地告诉记者,现在市总工会已经把劳模全部纳入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中。劳模看病就医,享受的保障更多了。

  据宁波市总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0日,该市劳模——全国劳模35人、省(部)级劳模205人、市级劳模478人——已收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给付658122.70元。

  宁波的数据绝非个例。“医疗互助保障”搭建的防护网,让无数职工面对疾病时不再束手无策。

  如今,浙江更把这一“安全网”与提高劳模医疗待遇结合起来,为劳模看病就医提供了新的支持。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探索

    “目前浙江省职工因重症大病致困、致贫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75%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存在因病致贫的因素。而医疗互助保障能有效缓解职工‘看病难、看病贵’,是防治因病致贫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说起职工医疗互助的初衷,浙江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如是说。

  职工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统一组织、个人适当投入、服务全体职工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是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的服务项目。按照现行医保政策,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时,有一定比例的自负部分,对不少职工而言,这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患病职工不因病致贫,浙江省总工会通过构建医疗互助这一平台,让参加的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医疗互助参与对象以在职职工为主,门槛很低,不限制户籍和健康条件。目前,自愿参加的浙江省内在职职工,一年交一次不到50元的保费,看病住院,除了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费用外,自费部分的40%~80%还可以得到报销。

  据了解,浙江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起自2003年宁波市总工会的率先探索。在宁波,该项工作开展10年来,累计参保职工达520万人次,先后帮助25万职工减轻医疗负担2.2亿元,被广大职工誉为“第二条健康保险带”。

  在宁波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该项工作,涌现出如玉环县总工会调动社会、基层和个人三方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筹措渠道;岱山县开展该项工作“回头看”活动,通过对每年参保职工数据、报销职工数据与社保中心住院职工数据库进行比对、梳理、分析,扩大受惠面与报销率等做法,有效减轻了职工群众重症大病医疗负担,为职工抵御“因病致贫”风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筑起了一道防护网。

  截至2011年12月全省参加互助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有45447家,参加互助保障职工数4354690人,其中城镇职工数1941992人,农民工数2412698人;互助保障资金筹集总额54579.62万元;互助保障资金支出总额14688.99万元;享受互助保障待遇人数118777人,其中城镇职工数60550人,农民工58227人;资金结余39890.63万元。

  五级互助体系构筑全面防护

  对于劳模而言,从当前浙江省职工互助保障体系的组织形式上来看,主要有5个层级的互助体系:一是全总在浙江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二是以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为单位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目前有3个市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市级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三是以县(市、区)级工会为单位组织开展的县级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全省以县(市、区)级工会为单位组织开展的互助保障活动有5家;四是以镇乡工会为单位组织开展的镇乡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五是以基层单位为主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从浙江省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筹集方法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职工自筹资金,政府财政予以支持;二是职工自筹资金,资金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所得;三是为“1+1”模式,即职工捐款和行政拨款相结合;四是工会经费补助、企业行政补助、职工个人缴款相结合;五是多方筹集,如嵊泗县枸杞乡的职工互助金,职工每人每月出资5元,乡财政按1:1投入,企业行政筹集一部分。

  对于劳模参保,各地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补助政策。以宁波为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承担和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累计在3000元以内部分,仍按照原来的补助标准:全国劳模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给予90%的补助;市劳模给予80%的补助。个人承担和个人自负累计在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补助标准为:全国劳模给予20%的补助;省部级劳模给予15%的补助;市劳模给予10%的补助。个人承担和个人自负累计在2万元(含)以上部分,补助标准为:全国劳模给予1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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