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的过程中,表现出生产任务和员工匹配存在企业、行业和地区差异等问题,劳动力资源的调配面临较大挑战。应充分发挥我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优势,政府、劳动双方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合作参与,多措并举科学调配劳动力资源,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在此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的调配却面临较大挑战。一是由于疫情影响不同,导致生产任务和员工的匹配存在企业、行业和地区差异。如传统上中西部地区属于劳动力输出地,东部沿海地区则是劳动力输入地,疫情之前可以通过员工的自主流动来实现区域间劳动力资源的调配。然而,疫情期间,员工流动受到限制,导致劳动力供需不匹配。二是我国采取按地区网格化的疫情防控模式,各地疫情风险系数存在差异,为防止人员跨地区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疫情反弹风险,各地对人员跨地区流动的认识以及采取的防控措施存在差异,如隔离对象的确定、隔离措施等,这种措施的地区差异实质上导致原本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变得“碎片化”,增加了员工求职和企业用工的成本。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优势,政府、劳动双方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合作参与,多措并举科学调配劳动力资源,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第一,联合各地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立全国性就业服务云平台。目前,劳动力供需信息分散于单个主体或单个地方,形成信息孤岛,不仅无法形成合力,提升效率,而且不利于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服务。因此,应通过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劳动就业服务云平台,打破地域和物理接触的限制。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搜集功能。通过云平台,为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开放端口,整合多方资源,从不同渠道搜集劳动就业相关信息。二是本地和跨地区劳动力供需信息的精准匹配功能。由于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匹配,导致企业之间员工余缺不一,且求职的劳动者与招工的企业难以对接,导致大量劳动者在欠缺明确意向的情形下四处寻找就业机会,零散、无序流动,增加疫情反弹风险。通过云服务平台的信息数据,人社行政部门可以准确了解本地的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求职需求,优先解决当地劳动力的供需匹配问题,减少劳动者无序的跨地区流动,增加疫情反弹风险。可以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基础上,推动本地企业之间暂时的员工共享,同时为本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牵线搭桥,促进劳动者本地就业。三是云招聘等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功能。依托该平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功能,如云测评、云面试等,使劳动双方无需接触,即可确定基本录用意向,节省找工作的成本,使劳动者的流动能够“有的放矢”。四是政府补贴等配套行政服务功能。根据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需求,在平台上提供配套的行政服务,如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激励、引导和帮助他们利用平台开展工作、通过平台达成意向。
第二,有效引导疫情后期劳动力有序流动。一是建立“一码互认、健康通行”机制。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存在差异,如健康认证和隔离标准等不同,劳动者健康信息无法互认,跨地区流动的情形下,需在居住地和务工地重复隔离,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加了用工成本,使得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被“碎片化”。笔者以为,健康认定以及隔离标准是以医疗诊断技术为基础的,技术实现上并无困难,应依托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健康码互认机制,对持有健康认证码的员工,务工地政府可不再进行隔离,降低员工流动和企业用工成本。同时,根据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理论,员工跨地区流动相关的健康认定和隔离标准并非某个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而属于全国性事项,应由国务院出台统一规定,避免因地方衔接不畅导致制度“碎片化”。二是建立“团进团出、点对点”交通出行机制。各级政府依托云服务平台,搜集和统计劳动力资源的供需信息,在做好防疫工作基础上,由输出地政府定期组织人员统一乘坐指定交通工具,集体输送至务工地,务工地政府做好接待、衔接工作,将劳动者从车站、机场等直接送至相应的用人单位,实现劳动力输出、输入的无缝衔接,减少流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三是允许跨统筹地区调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省级统筹,有员工因疫情被困在用人单位之外的省市,且暂时难以返岗复工,应允许通过网络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三,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增强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运行的弹性。一是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调配,加强与员工的协商,在维持劳动关系基础上,通过调休、调岗、调薪等方式,适当提高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运行的弹性,以保障复产和减少裁员。二是允许企业之间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基础上,暂时共享员工,互通有无,实现劳动力跨企业调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用人单位应提高数字化生产的程度,为员工居家办公提供便利。四是发挥工会组织集体协商作用。基层工会组织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促使劳动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调整达成一致,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
第四,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的作用。一是复工复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做好规划,统筹兼顾疫情期间和疫情之后生产经营的用工需要。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决疫情期间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如委托招聘以及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保持用工弹性。二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或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特定产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形成高技能人才的“蓄水池”。
(作者:林嘉,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范围,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