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劳动法庭设置不仅是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问题,而且是遵循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处理规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问题。深入认识劳动法庭设置的必要性将在根本上有助于理解劳动法庭存在的事理基础,对推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多元化解劳动争议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动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合议庭”,这一要求再次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其实,近年来,建议设置专门劳动法庭的呼声一直不断,全国总工会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提出建议并予以推动,各地设置劳动争议专门审判庭的尝试也不断出现。但实践中,相关政策和做法却不断反复,劳动法庭设置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未得到充分认知。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和理解。
首先,设立专门劳动法庭是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生产关系,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生产秩序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2018年增至182.6万件,2019年据估计全国劳动争议案件量或达到200万件左右。同时,劳动争议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决定了劳动争议应当由专门机构尽快并专业化解决。因此,专门的劳动法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
其次,设立专门劳动法庭是由协调劳动关系的多元机制决定的。劳动争议处理不仅涉及劳动法律的运用,而且还涉及社会保障、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自主权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等。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多元立场、多元视角和多元知识结构,这与传统的民事案件审理有较大区别。同时,除法律外,劳动政策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也占有较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劳动领域的社会政策和文件历史跨度大,规范内容庞杂,位阶差异不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的裁判者需要更复合的知识、更长的审判经验积累和更长的职业养成过程。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保证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和案由的相对集中,可以较好解决上述问题。
第三,设立专门劳动法庭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本身的特殊要求决定的。由劳动关系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多元机制所决定,劳动争议裁判机构需要多元的人员构成,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通过既有的陪审员制度,吸收工会、用人单位一方代表以及其他具有劳动关系协调经验的人员参与审判过程,可以较好地满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判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的需求,弥补职业法官法律知识之外其他知识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设立专门劳动法庭是由我国一裁两审终审的劳动争议裁判体制决定的。在我国,可以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强制裁判的不仅有法院,还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实现法院和仲裁更好地分工合作以及裁审衔接,是近年来各方积极探索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对固定和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不仅很难实现上述文件中提出的“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的政策要求;而且从实践来看,法院不同庭室对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实引发了对接不畅,机制不稳,裁审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审衔接和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发挥作用。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最后,设立专门劳动法庭,让工会、企业方代表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劳动争议诉讼调解和审判中,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以及“社会自我调节”,应当涵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亦强调,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将社会治理创新置于新的高度。上述社会治理的理念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但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于让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共治共享,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现社会参与也是其应有之义。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劳动法庭,将为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参与提供路径,有利于社会治理创新思想的落地。
总体来看,劳动法庭设置并不仅是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问题,而是一个遵循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处理规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问题。深入认识劳动法庭设置的必要性将不仅有助于中央文件的落实,而且在根本上有助于理解劳动法庭存在的事理基础,对落实《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推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多元化解劳动争议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