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山西省人社厅消息,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日前深入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汾酒文化商务中心项目等建筑工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据悉,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4月20日《太原晚报》)
众所周知,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他们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行业,有的服务于建筑行业,有的服务于城市保洁,有的服务于城市家政,等等。可以说,农民工是一个依靠双手勤奋劳动,用汗水换取辛苦钱的一个特殊群体。
按说,作为建筑公司、城市环保、家政服务等公司或企业,理应“第一时间”按时足月把那点儿辛苦钱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这既是对农民工辛勤付出的一种体现,更是对农民工的一种尊重。
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司或企业,不是故意“欠薪”,就是恶意“逃薪”。有的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竟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来“替代”工资。笔者以为,农民工工资“实物替代”,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欠薪”。这不仅是一种“劳动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赤裸裸的“霸道行径”。
因此,笔者以为,要避免农民工工资“实物替代”的“变相欠薪”行为的发生,还需“监管”和“维权”双管齐下,共同“发力”。一方面,监管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为农民工“撑腰”,对恶意以“实物替代”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倒逼其按实用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另一方面,农民工要发力。对以“实物替代”方式支付工资行为,农民工要学会维权,学会说“不”,并通过劳动监察、消协等部门进行大胆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工资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公司或企业应学会善待农民工,要给农民工按时足月采用货币方式发放工资,切忌“变相”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让农民工的工资不再被“变相欠薪”。
此次,山西省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不得“实物替代”,这无疑是给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画了“红线”,让农民工吃了一颗“定心丸”。笔者以为,此举值得点赞,值得提倡,更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发力,农民工学会维权,再辅以制度保障,就一定能有效遏制类似的农民工工资“实物替代”这样的“变相欠薪”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不受侵害。(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