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从中期而言,会带来劳资矛盾显现化、劳资协商普遍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的变化。长期而言,会产生用工模式进一步多元、劳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等影响。工会必须充分认识疫情对劳动关系产生的影响,更好地承担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工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劳动关系新变化,突出维权服务工作重点,把握协商调解关键环节,努力形成劳资合作的良好态势。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逐渐稳定,我国已经加快复工复产的进程,但部分行业企业仍然面临着不小的生产经营压力,尤其是旅游、餐饮、娱乐、零售、外贸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面临停工、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领域的不稳定性因素在增加,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充分认识疫情可能对劳动关系产生的影响,更好地承担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中期而言,疫情影响下的劳动用工有三个突出的变化。一是劳资矛盾显现化。受疫情影响,一些行业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扶持帮困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困境,一些地方工会还发布了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等暖心举措,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企业停工停产、降低工资、调整岗位、减员裁员乃至破产关闭等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关系呈现不稳定状态,工会应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时做好劳动风险预防预警,稳定劳动关系。一方面,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另一方面,敦促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强制减薪、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变相裁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针对因疫致困的职工要根据其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培训帮扶、医疗帮扶、法律援助等措施,尽可能避免职工陷入生活困境。
二是劳资协商普遍化。复工复产期间出现了很多困扰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用工问题,这些问题无法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找到明确答案,也不能由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决定,而应该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随着复工复产进程的加快,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劳资双方共同面对的劳动关系问题将成为一个必然。工会必须为帮助职工平等参与集体协商做好准备,推选称职的协商代表,培养优秀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集体协商机制等。
三是纠纷处理多元化。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势必多发,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和解、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工会应主动介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一方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网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查处置劳动人事争议隐患,促成劳资双方达成和解,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会系统调解员培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工会调解、裁调对接、诉调对接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便利性、非对抗性的优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长期而言,将会带来三方面影响。一是用工模式进一步多元。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共享员工”等新的用工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以及疫情导致的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的兴起,极有可能催生更多的“工时弹性、岗位弹性、工作任务弹性”的劳动用工新模式。工会要充分认识这一发展趋势,准确评估非正规就业可能对正规就业带来的影响,探索多元化用工模式下提高工会组织力与会员覆盖面的方法与途径,加大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关注力度。
二是劳资合作进一步深化。被疫情破坏的生产生活使劳资双方更加认识到企业与职工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工会应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秉持合作共赢理念,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成就。一是要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倡导爱岗敬业的职工文化,激励职工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二是要开展劳动与技能竞赛活动,着力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激发蕴藏在职工群众中的无限创新力和巨大创造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三是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职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劳资合作、同舟共济一定会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三是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期间劳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势必带来劳动领域法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调整,用工模式创新、劳资协作模式也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化、法制化。工会应注重源头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与政策制定。一方面积极参与立法调研,分析当前职工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职工的愿望诉求和工会的政策主张,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比如为多元用工模式下的职工权益保障提供工会视角下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主动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部门指导下,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范,制定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草案,比如关于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方面的立法,通过掌握立法主导权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