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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努力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www.workercn.cn2014-10-23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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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努力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本网特约评论员 张旭光

  2014年10月20-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尚属首次,引起了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表明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党走依法治国之路的坚定决心。法治作为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得到进一步的推进与发展。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将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是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那么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就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离建设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甚远,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关乎民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和“社会安全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关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框架中来。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利益格局调整,以及各个群体和社会各个方面,必须依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几大支柱构成的一个法律系统。在社会保险领域,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2012年颁布了《军人保险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领域,仍以较低位阶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等作为运行的依据,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即使在社会保险法领域,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疏漏、不足和制度缺陷。例如,《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问题、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主体问题、养老保险的双轨制问题等,引起了社会较大争议,且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实现。有关部门应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效果等措施,来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建设,切实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补齐社会保障法律短板,并解决已有法律的制度缺陷。要加快《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进程,解决相关领域的基本法律缺位问题,补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短板。《社会救助法》已经有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法规,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完善后上升为法律,为社会救助提供高阶位的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法》尚未进入立法议程,需要引起立法机关重视。《慈善事业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期待尽快出台。此外,《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了4年,其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亟需通过法律的修订来解决,因此,应该适时启动《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修正其制度缺陷并增强可操作性与执行力,使其真正成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

  要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效果,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或进行监督,都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全面履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运行大都是围绕着社会保障的给付与服务这一根本目标而开展的,因此,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需要突出行政机关的保障和服务理念,强化执法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问责制,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还有必要强调法律的平等原则,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坚持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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