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历时两年多,2014年2月,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2014年8月31日二审后公布。期间,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伤亡惨重程度在金属制品行业史无前例。习近平总书记对该次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住“生命红线”,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这一重大事故,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一次检验,人们希望,新的《安全生产法》能够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能有整治此类事故的有效条款。
新的《安全生产法》提高了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既罚款,又罚人,包括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显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大了法律手段监管的力度,这一方法值得肯定。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应该清楚,提高违法成本并不能当然阻止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为降低成本而置法律于不顾的企业不会自行减少。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有效的监管措施。
以建筑业为例,该行业职业性伤害占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类事故的90%以上,事关全国4500万建筑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工占据建筑施工用工人数的80%,而2013年外出务工农民工中,仅有28.5%参加了工伤保险。这意味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都令人堪忧。
立法者深谙国内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无论是加重企业责任,还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都不足以应对频发的各类各级安全生产事故。修正案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其中,“综合治理”就是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属于综合治理中的主体,职工是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力量。修正案中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特别强调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的职责。据此,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是工会的一项工作。做好该项工作,就是要将职工组织起来,在单位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发挥民主管理监督的力量,使工会成为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一道基础防线。
重视安全是对员工的承诺。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认知尚不能达到投资安全生产,也是投资单位未来、激励员工留住人才、乃至增进环境安全,由工会组织职工管理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也恰是企业工会的工作方针。
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有其自身优势。工会一直强调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能力,要求实现职工身边无隐患、班组全员无违章、企业安全无事故。工会在全国范围展开“安康杯”竞赛多年,这项典型的群众性考核活动,就是通过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安全生产意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能力、安全生产各项指标等方面展开竞赛,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及发病率。工会还有其他综合治理主体没有的安全生产保证促进的手段,比如,在集体协商中约定安全卫生条件等等。
目前,全国基层工会组织已达277万个。工会作为群众性的组织,了解施工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熟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这些工会组织若能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将管理监督工作日常化,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问题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民主评议单位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并将工会履行监督职责成效作为评判工会工作的主要指标,工会的监督作用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无旁贷。工会也一定能够站好安全生产监督这班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