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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在外打工的游子们就要回家和父母团聚,共享天伦之乐。但是河南的农民工王友志一家,却要度过一个悲痛的春节,别人家的喜悦,衬托出王家不尽的悲伤。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央视报道:河南郸城县女民工周秀云在山西太原讨要工钱时,和出警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非正常死亡,其丈夫王友志也被打断肋骨。王家人在派出所不仅没能获得应有的保护,反而无辜丧命。同情、失望、悲哀、愤怒之情一起涌上心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水平,让法治光芒照亮中国大地。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法律法规都要求保护劳动者,但是劳动者因为讨要工资薪水而受伤害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关心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稳定农民工群体、实现向城镇化过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人”,也应该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多做努力。
第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各级工会应多措并举,为农民工就业铺就道路,为农民工获得体面的工作多下功夫。如为农民工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就业。
第二,向农民工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于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各级工会应该利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下大力气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工厂、矿区,进厂房、宿舍,通过发放简单易懂的法律宣传册子、开办法律法规讲座等形式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
第三,利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农民工讨薪。《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就包括克扣职工工资的情况。工会组织应该习惯用法律法规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群体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他们的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工会要本着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运用一切手段,从资金、政策方面着手,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让农民工不再为讨薪不停奔波,不再为生计苦恼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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