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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实现公正司法,任重而道远
木泗水
//www.workercn.cn2015-02-2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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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呼格案已水落石出,真凶绳之以法,呼格沉冤得雪,但是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联想起前不久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对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呼声再度高涨。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乃公正司法之核心、之精髓。那些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案中之人辗转反侧,案外之人屏息以待,司法案件结果的公平性、正义性是有目共睹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也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积累的。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到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裁量定刑,再到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服刑管理,各阶段司法程序有法可依,环环相扣。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生杀予夺,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交付一纸判决,当事人期盼不可谓不深,司法机关责任不可谓不重,不仅关乎个案利益,更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客观地说,在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冤假错案并不鲜见。有故意陷害他人的,有执法主体认识错误的,还有审判能力不强、技侦手段落后的,等等。但是,以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技术条件来讲,一些冤假错案在理论上是不应当发生的。“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如是说。

  因此,实现公正司法不能急于求成、毕其功于一役,而应从客观实际出发,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才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充分体现。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将错案追究终身制落到实处。冤假错案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司法机关形象和权威,更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必须要从主观上将这种伤害与自己的职业荣辱感、发展前景联系起来,真正做到“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将个人好恶、舆论影响等人为因素对执法、司法行为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优先,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程序公正优先,并不是强调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要高度重视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对个案而言,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存在,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我国“疑罪从无”的法治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坚持程序公正,就是坚持法律正义。最近纠错的几起冤假错案,进一步印证了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的必要性。

  三是提高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的对抗对象不是公诉人,而是主审法官。法官无形之中与公诉人站在一方,律师要“死磕”法官。究其深层原因,法官思想深处有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没有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当然,个别律师“闹讼”的司法投机行为不在此论。

  四是坚持司法信息公开,避免舆论影响推波助澜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公开司法信息,让公众及时、准确了解真相,避免事后被动。当然,在公开信息的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尺度,避免受到舆论影响,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报道所挟持。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做到这一点并非难事,也是赢得公众信任的必由之路。

  如是,法律人敢不遵从?敢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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