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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许多城市依然陷入“十面霾伏”。根据环保部的数据显示,在大年初一凌晨两点,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338个城市中,有160个城市PM2.5小时平均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为重度及以上污染。
“十面霾伏”围城,让包括治霾在内的空气污染防治问题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也是每次“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事实上,承受着环境治理压力的地方政府,并非对空气污染无所作为。不少空气污染严重的城市,都陆续出台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是,其中部分治理措施例如对机动车实行限购限行等,在给公众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认为这些措施不仅因涉嫌减损公民权益,而且在治理对象上避重就轻。另外,还有一些治霾措施,因为执行不力而流于形式,例如在北京市的最严烧烤禁令之下,地铁口小商贩的烟雾缭绕并未有明显减少。
这样的治霾方法,一方面并没有触及雾霾背后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导致治理措施出台许多,却难以治本,另一方面,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减损公民权益,使得公众参与全民治霾的积极性大受影响。
如果地方治霾措施只是个别官员的“拍脑袋”决定,没有经过前期科学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和监督。那么,缺乏科学依据又缺少公众支持的治霾措施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不言而喻。
在今年两会前引起广泛关注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就建议对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行相应规范。例如草案建议把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扩大到“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并建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对地方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时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治理雾霾,必须有良法相辅,于法有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为包括治霾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科学治理的依据,也提高了公众对全民治霾的积极性。而法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也为合理治霾措施的长期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
在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内容逐一详尽讨论,提出意见,既是依法履职的体现,也回应了公众对于依法治霾的期待。
只有依法治霾,才能在激发了全民治霾积极性的同时,确保大气污染能科学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长期防控。
短期的防控措施,或许能让天空偶现湛蓝,但要让子孙后代一直能享受干净的空气,依法治理、依法防控的法治理念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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