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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接受两会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力争在2015年出台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实行全国统筹以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分散风险。(据3月10日中国网报道)
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和可转移是其适合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共有数千个统筹地区,背离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大量分散的基金也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和风险。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它是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金钥匙,决定着制度在多大范围内共济和管理,而且也影响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革,实现不了全国统筹,也像“中梗阻”一样阻碍着制度的科学发展。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养老基金的征缴收入仍然大于支出。但是,有十几个省份的养老保险已经收不抵支,要靠财政补贴弥补收支缺口。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以使不同地区企业的养老负担更公平,并便利人口的跨省流动。此外,养老保险关系就可以跨省转移,他们不用担心因为跨省流动而丧失一部分养老金。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很多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如果他们回到户籍所在地,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养老金,这使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愿低,这是阻碍扩面征缴的因素之一。所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也是扩大征缴面的前提之一。
世界上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中央统筹。以法国为例,在养老保险的制度上,中国与法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都存在着大量的有不同覆盖对象、不同缴费水平、不同待遇水平的多样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没有能建立起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即使如此,法国依然建立了中央统一的基金征缴、管理机构。我国建国之初实行的劳动保险制度也是实行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名义上是地方政府分散决策,各自对本地区的养老保险计划负全责,但事实上1998年实行确保养老金发放后,地方养老保险在资金出现缺口时就要求上级政府予以补助,将地方负责制演变成为中央政府财政兜底制,这一问题早就显性化了。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后,就可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最后“兜底”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在《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也已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选择的特殊性和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给全国统筹造成了极大的阻碍。目前,国内实现全国统筹的主要思路有两种:第一,三步走思路。按现行思路,从地市级统筹和省级统筹模式逐步上升到省级统筹,再从省级统筹逐步上升到全国统筹。第二,一步走思路。即从目前的地方分割统筹,一步跨越到实现全国统筹。据测算,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可以使全国企业和职工个人总和平均费率比现行实际费率低1个百分点。本着积极稳妥的考虑,国家必须下决心明确提出实行全国统筹的时间表,尽快实现全国统筹。
在由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迈进的过程中,如果消极等待“条件成熟”,实现全国统筹将遥遥无期。可以说,此次尹蔚民部长的表态是一个及时雨,等于明确了解决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的时间表,对于尽快打通养老保险改革的“中梗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