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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创设了“双倍工资”条款。然而,多位律师、法官近日向《工人日报》记者证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农民工为了获得“双倍工资”,巴不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工人日报4月8日)
《劳动合同法》创设了“双倍工资”条款,本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用法律的条款制约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于这个条款,广大职工是积极拥护的,但是出现上述现象,农民工利用法律规定获取这种不合适的利益,想必是大出立法者的意料。
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现今劳动者总体处于弱势地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利大于弊。个别劳动者利用法律条款获取不合适的利益,是本末倒置,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自己。
少数农民工为了获得“双倍工资”,希望不签书面合同,还违反了民法上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不利。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正如《意见》中指出,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劳动关系矛盾凸显,不管是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职工,都应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努力。
毋庸置疑,职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职工参与积极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广大职工应该借助企业培训的机会,或者是通过自学,完善充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熟悉自己的义务,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把握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于企业来说,更应该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条款,切实维护、保障、实现职工利益。让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才能使职工更加热爱企业,愿意为企业付出。
政府相关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方面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并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努力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依法正确处理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但是权利也是有限制的,不能任意行使,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规范内有序进行。只有各方面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职工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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