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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九江某中学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内容是学生在上下晚自习的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学校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学校只能保证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校外安全应该由家长负责。目前,学校要求非住校生停止来上晚自习。(见9月14日《浔阳晚报》)
寄宿学生上晚自习,部分走读生难免产生“他们开小灶”的不平衡心理。家长出于“不能输在起跑线”的心理,要求孩子也参加晚自习,无可厚非。然而学校强制要求签“安全协议”来规避责任,从家长的角度看,确实难以接受。
暂且不论是否合理,学校让签的“安全协议”本质上说是一种权责归属的划分。学校之所以想“规避责任”,原因何在?江西省《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严格规范作息时间”的要求明确,“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也就是说,学校没有义务,也不应该接收走读生来上晚自习。因此,“家长要求学生来上晚自习,路上的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这种理由是站得住脚的。
换个角度看,签了这份“生死状”又如何?
这个“安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孩子出了问题,可以据此划分责任吗?在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对于学校来说,明确了权责归属更多是心理上的“放心”。然而,学生要是真的出事,学校未必能“躲得开”。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学校完全没有错,否则有协议也不能规避责任。
对于家长来说,父母最担心孩子出事,提及出事就紧张,加之学校“一概不负责”的说法,心理上难以接受。但家长应当明白,依照规定,走读生不能上晚自习,一定要上的话,路上的安全风险理应由自己承担。上述《办法》同时规定,“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可见,上下学路上出事故,责任需要进行认定。比如,出了交通事故,是孩子的错,还是肇事者的错?是学校门口防范不到位,还是在家门口出事?
所以,走读生上下晚自习的路上出问题,不能一味让学校承担责任。签了这份协议并不代表什么。我们更希望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提高路上的安全意识,提高父母对孩子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当然,学校单方面制定协议要求家长签字,以及“一概不负责”的说法有失妥当。按照《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可见,学校有些“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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