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中工时评-正文
中工时评:“互联网+”企业不能让劳动者权益做减法
杨召奎
//www.workercn.cn2016-08-10来源: 中工网
分享到:更多

  8月9日上午,“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7名厨师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庭上,被告否认和他们是劳务关系,认为他们只是商务合作关系,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据8月9日《新京报》)

  上门清洗家电、做饭、修指甲、接送上班……用户只需要手指轻轻一点,服务就能来到自己身边。但“互联网+”企业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了问题。有媒体曾调查发现,尽管不同类型、不同定位,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签署的只是“合作协议”,而非包含薪酬、用工时长、社会保险等条款的劳动合同。

  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来看,很多公司处于初创期,为了尽快盈利,会尽可能地节省成本。一些APP平台觉得自己和劳动者是一种商务合作的关系,双方签订的也是一种“合作协议”,因此可以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不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但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来看,以“好厨师”APP平台为例,厨师白先生也表示,公司会每天点名,给每位厨师派单。如果没有单子,厨师们便会穿着工服,到街上摆台子展示做宣传。另据与7名厨师一同工作过的原告证人称,这几名厨师在公司起步阶段,都是“朝九晚六”,是全职工,每月拿底薪,而并非该APP所说的是商务合作。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认定员工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依照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问题是,“互联网+”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确定、服务对象多元化的情况,与传统的企业确实又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导致了国家在法律监管上的空白,同时也成为一些企业规避自己责任的借口,而这最终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劳动者可能随意被开除,但他们很难获得赔偿金;劳动者超长时间加班,但无法获得加班费;在工作中受伤,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企业招用的劳动者较多,当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时候,企业也难以摆脱诉累,而这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劳动监管,让“互联网+”企业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力保护。同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互联网+”特殊的行业组织,并建议劳动者加入工会,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组织的力量帮助解决问题。

 (本栏目文章系中工网原创,网媒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中工网”,平面媒体如转载须经本网授权许可)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