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上海,快递员、送餐员等新型就业群体已超过150万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针对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网约清洁阿姨等互联网新兴职业,面临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的“三无情况”,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委员提交提案,建议尽快重视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而“快递小哥”人大代表柴闪闪,也呼吁保护递送员应有的劳动权益,“外卖平台和加盟网店不和递送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递送员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将面临难以维权的境地。
事实上,网约工群体数量并不是个小数目,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的数据,在2017年时,各类共享经济服务人员就达到了7000万人,群体中多为青年人、农民工。
但是,这一群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往往用工关系模糊。一些平台刻意将与网约工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藉此规避自身责任,逃避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包括了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并且,一旦网约工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责任事故或者纠纷,实际用工单位轻则“以罚代管”,重则将责任全部推给网约工。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约工尽管获得了劳动报酬,但实际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保护网约工权益,关键在于界定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确立,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才有更多切口。问题在于,许多互联网平台同时对网约工开放,这就意味着,网约工可以在不同平台接单服务,当然也可以既接网约单,又从事其它职业,这就为网约工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网约工的权益不能被隐形,在法治社会,网约工也不能沦为劳动法规之下的“隐形人”。对此,有关方面应当针对互联网新兴经济和新兴职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情况下网约工劳动关系的界定。根据不同性质网约平台、不同情况的网约工,因地制宜、因行业而异来推进劳动合同、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为网约工搭建合理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并严格促使有关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落实。
其实,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网约工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对网约工的约束管理能力非常有限,网约工的服务质量自然难以受到企业影响。在现实中,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平台往往也无可奈何,只能以打分、罚钱代替培训和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约服务质量显然难以控制。而在市场饱和之后,不同网约平台之间的竞争点,往往集中在是服务质量而非融资能力上。
正因如此,保护网约工合法权益,不仅有助于网约工,也有助于企业自身,通过完善共享经济行业监管体系和机制,也有助于共享经济企业完成从扩张型到服务型的战略转型,有助于共享经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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