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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出“加强版”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制度规范而言是一种进步,对职工权利保障而言是一种强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是一种推动,对其他地方而言也是很好的借鉴。
据《工人日报》11月27日报道,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落实好职代会制度是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抓手。职代会制度从1986年10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行以来,逐步走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条例》的引领下,各地普遍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不仅提升了国有企业落实职代会制度的质量,而且将其拓展到非公企业,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不过,在职代会制度整体上提质扩面的同时,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一些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弱化职工主体地位和职工权利的问题。比如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型改制、股权变更的过程中,一些应该由职代会审议的内容没有纳入职代会议程,一些应该听取职工意见的事项被人为虚置;一些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运行方式和召开程序不规范,部分企业职代会制度的落实依然停留在“纸上”,满足于数量上的“有”,忽视质量上的“高”。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些职代会形式上轰轰烈烈,实质上避重就轻。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职代会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不规范,主观层面在于一些企业对职代会制度存在一些不适当的“担忧”,客观上在于法律制度刚性约束不强。由于法律制度规定不具体、不严格,责任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在执行上随意性大,一些地区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小,工会“两书”监督弱。因此,改变职代会制度落实上的不足,需要从法律制度内容上强化约束力,在法律监督手段上强化执行力。只有加大客观层面的执行力,才能纠正一些企业主观层面的“选择性做法”。
职代会制度的法治化、制度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对于职工而言,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夯实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形式;对于企业而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民主管理,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工具;对于政府而言,是着力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对于工会而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践行工人运动时代主题的重要平台。时代在发展,形势常变化,但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保持不变的主题。
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基础,强化执法刚性是保障。从这个层面而言,上海市《修改决定》针对弱点打“补丁”,制定出“加强版”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制度规范而言是一种进步,对职工权利保障而言是一种强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是一种推动,对其他地方而言也是很好的借鉴。期待更多地方针对弱化职工主体地位和忽视职工权利的不足,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职工代表大会法律制度,通过执法刚性助推职代会制度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助力企业民主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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