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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决保障落实职工的五项基本权益: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受社会保险权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5月4日《河南工人日报》)
职工的五项基本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刚性权益。法律条款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拖欠职工劳动报酬行为要受到处罚,恶意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还会受到刑罚。对劳动休息休假权益,也有严格的法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加班要支付职工加班费或调休,对侵害职工休假权的有相应的经济处罚。法律对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职工五大刚性权益落实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法治是否到位的问题。
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权益,但又在政策性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中再次着重提出,说明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不仅要保障职工的刚性权益,还要强化劳动领域的法治建设。平心而论,劳动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可由于人们缺少法治观念,特别在劳动执法中的弱化,让劳动法律成为“棉花”,难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如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这里面有历史原因、用工原因,但也反映出人们法治观念淡薄,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劳动者的权益,以小恶而为之,久而久之累积成拖欠劳动报酬的大恶,从而造成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而对于职工的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保权和接受技能培训权,还存在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的缺陷,令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更加对职工权益熟视无睹,也会让一些执法者采取选择性执法或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放弃执法。
笔者曾见过一家民营企业,每天8小时工作制变成十一二个小时工作制,每周双休日仅让职工休息一天,老板称企业是计件工资制,职工为多挣钱愿意加班。还有一家改制企业,老职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而农民工反对参加职工社保,向企业提出把参加社保的钱发到他们手里,企业当然赞同不参加社保的意见,因为可以省下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都要有法治观念,劳动执法者也要主动对有错企业纠察,还需要第三方代表职工的工会监督法治的运行,帮助劳动关系的双方提高法治观念,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当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在法治,但深化和谐劳动关系还需要工会发挥出教育职能,教育老板关爱职工、职工爱护企业;需要工会发挥建设职能,动员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需要工会发挥参与职能,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建设以求上下形成共识;更需要工会发挥维护职能,促进职工及时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企业职工双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法治强制力的政府是主导,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动员职工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够也应该发挥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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