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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对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及时纠偏、矫正,是对法律整体统一和规范的调整、“修剪”,是对法规规定落实过程中民情民意的呼应、互动,也是一个普及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的重要载体。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法工委共对47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接到了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的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
备案审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职权,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开展备案审查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人大监督工作有力的抓手之一。
简单地说,备案审查就是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相违背或者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加重了处罚,是否曲解了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是否降低了管控标准等。比如,报告中提到的,有的地方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有的地方规定增设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的司法解释扩大了相关罪名的范围、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等等。
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同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的上述内容和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总的原则是,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备案审查就像是对一些法规、规定等进行“体检”的过程,看看谁坏了规矩、出了问题,找出病灶,然后对症下药,进一步治疗。最终目的是为整个法律体系“强身健体”,保证整个“家族”的和谐统一、发展繁荣。
由于种种原因,此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是因为地方立法的能力、水平不足,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有些是受地方利益的牵绊和纠缠,在立法时故意“开口子”;有些则是偷懒,照搬照抄其他地方已有的类似规定,而不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由此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同案不同判”,出现一些“雷人规定”“奇葩规定”,百姓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结果不满意。这些问题直接指向的是立法的质量、法律体系的健全,最终指向的是法的权威、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此番备案审查报告的公布以及法工委对未来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划和安排来看,备案审查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对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及时纠偏、矫正,是对法律整体统一和规范的调整、“修剪”,是对法规规定落实过程中民情民意的呼应、互动,也是一个普及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的重要载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之一是要有良法,良法才能促进、保证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备案审查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审查给地方立法“画红线”,引导地方立法不断提高质量;要确保法的准确、权威、统一、规范,防止旁逸斜出、法出多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们期待,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助力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身健体”,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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