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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日前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其举报的公安涉嫌钓鱼执法案也已由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
虽然事件的全部真相还有待当地检察院依法查清,但从吴良彩向媒体提供的录音中,我们可以还原部分情况。如果相关情况不假,当地办案人员已经涉嫌恶意利用“警察圈套”,动用私刑,开具罚款,理应严查严惩。
也须指出,在这起违法办案、侦查公权自肥私用的背后,对于吴良彩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还须客观、理性看待。吴良彩对记者称,早前几月,她和姐姐办了两台POS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
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相关行为起刑标准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吴良彩之前存在“套现”行为,并符合以上标准,同时,早就对外公布了“套现”联系方式,这就确实涉嫌犯罪。可是,即使吴良彩真的涉嫌犯罪,当地公安机关也应严守执法底线,按照法定要求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
吴良彩被抓获的“套现”行为,正是出于警方的恶意诱惑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显然并不等同于可以引诱他人犯罪。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侦查机关在一切刑事案件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可见,这种“警察圈套”不仅有悖执法伦理、于法无据,更为法律所明文禁止。
与此同时,当地警方还要求吴良彩对他人也实施“警察圈套”,这无疑再度鼓励了新的犯罪,把执法办案变成了“传销模式”。更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是,据记者调查,因涉嫌非法“套现”被当地永新派出所“罚款”三五万乃至十余万的大有人在。这些人被抓后,都面临一道选择题,警方让他们在20万元罚款和坐牢两者当中选择。最后他们都被逼交钱了事。
这一幕幕行为呈现出,恶意警察圈套在当地已经俨然成了一个产业链:有人钓鱼执法,有人敲诈勒索,有人滥用私刑,有人违法放人,更有人“击鼓传花”。本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侦查权,在滥用之下,沦为了引诱人们犯罪,给办案人员牟取私利的自肥戾器。
我们期待当地检方的介入和监督能够早日拨乱反正,厘清所有被滥用公权所打乱的多重法律关系,让犯罪者得到应有惩罚,让无辜者蒙冤得雪,更要把违法办案者绳之以法。同时,该起事件不仅恶劣至极,更已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当地检方也须及时、全面公开案件进展,消除各方疑虑,既给受害人一个公平说法,更给法律与社会一个公正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