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据2月11日《法制晚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一研究员近日提出,为确保在死刑判决后到死刑执行期间,发现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尝试建立死刑执行“犹豫期”或“执行犹豫”。
按照相关专家的提法,死刑“犹豫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增加死刑执行赦免制度,任何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犯都可能成为赦免对象,“犹豫期”内只要不再犯一定刑罚之罪的便不再执行死刑。二是按照不低于我国办理死刑案件充分、完整的法律程序的期限,如两年至三年,设置“犹豫期”以发现案件漏洞、避免错杀。
第一层意思如同现有法律规定的“死缓”,当事犯罪人将很容易实现“不再有新的犯罪或发现漏罪”的条件,如此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成为极个别的现象。而事实上,现阶段我国还不适合全面取消死刑立即执行已是共识。若真设立死刑执行“犹豫期”,恐怕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普遍民意不符。
其实,近年来,在死刑问题上,司法部门早就秉持了“少杀慎少”的原则,也一再强调和恪守“疑罪从无”。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也不宜以旧的冤案来简单判断死刑立即执行在当下取消的必要。媒体报道显示,相比10年前,我国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已经大大减少。我国《刑法》中对适用死刑的罪名也在不断缩减,不少犯罪都已取消了死刑。这说明,有关方面对死刑立即执行早已是相当审慎的态度,如此,还有必要设立“犹豫期”吗?
现实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经过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及可能的“重审”等等,其间,各方早已经过了各种程序和实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实际上,如果真能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程序办,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更不可能出现“错杀”。
近年来,不时爆出的错判错杀案件,根源其实在于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没有真正敬畏法律、依法办事,而是往往被权力、外力干扰,才是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源。法律本身没有对错,问题在于个别司法者的操守缺失、枉法裁判和玩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设立再长的死刑“犹豫期”,也不可能解决司法人员徇私的问题,甚至还可能被一些有权有势之人利用,为一些人的免死提供可以运作的制度安排和机会。
死刑“犹豫期”有无必要,讨论可以更充分。但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少杀慎杀”的理念和原则下,司法人员如何保证将现有死刑制度落实、执行到位,如何保证每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地对待。
中国网:躲猫猫的“扒粪运动”才刚刚开始 2009-03-03 |
中国网:躲猫猫的“扒粪运动”才刚刚开始 2009-03-03 |
敲诈政府罪? 2010-05-07 |
法制日报:情绪不能代替理性 2010-09-15 |
法制日报:司法理性与公众情绪对峙? 2010-09-17 |
宝马碾死男童:司法理性给公众情绪“泼冷水” 2010-09-17 |
红网:矫情而泛滥的爱心是当今最浮躁的特征 2009-12-23 |
贪官怕死 , 以死惧之 2011-05-31 |
一周看点:农民为何不了解地方政府良苦用心 2009-04-17 |
红网:矫情而泛滥的爱心是当今最浮躁的特征 200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