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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共计12755.85元。如此之多的滞纳金,让张先生很不解。(见6月8日《华西都市报》)
张先生经营的店铺从去年5月开始拖缴燃气费,一年时间不算短,但4000多元欠费产生8000多元滞纳金,给人的感觉确实有点多。
而燃气公司似乎有据可依——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不缴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的滞纳金。
张先生拖缴燃气费,理应补偿燃气公司的损失,或者说理当受到一些惩罚。问题的关键是,按天计算滞纳金,每一天还都有新的燃气费产生,这种算法合适吗?燃气公司之前是否曾催缴?还是就等着收取“天价”滞纳金?
实际上,若论法理,这中间有一个滞纳金和违约金概念混淆的问题。因为,滞纳金更多地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应该由行政机关实施,并有法律授权,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如此看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表述恐怕并不合适。
问题是,如果只是换个名字,“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对百姓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所以,比换名字更重要的,是对滞纳金和违约金进行规范与厘清。
目前的情况是,虽然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往往“公说婆说”扯不清;虽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这只是针对行政罚款之类,并不适用于民事违约行为。而正因为这样的混乱,才使得一些欠费缴费频惹争议。
用户拖缴费用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无论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都应该与其造成的后果相适应,收钱的人不能把公众欠钱当成重要的创收渠道。就此而言,有必要就一些公共事业收费的违约金问题出台更规范、具体的规定,使其既具有催缴费用的功能,又能合乎情理,为民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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