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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日前出台规定,依法不再出具10种证明材料,由此解决类似“我妈是我妈”荒唐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据悉,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其中大部分证明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转嫁公安机关开具并没有法律依据。(见7月14日《京华时报》)
地方公安机关能公开对“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说不,不再出具此类证明,值得肯定,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公安机关无疑也有权拒绝出具此类“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但是,对于“我妈是我妈”式奇葩证明,若仅止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显然又并不足以根本解决问题。很明显,如果仅仅只是公安机关单方面不再出具奇葩证明,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仍然坚持要求群众开具此类证明,那么,办事群众将面临更加麻烦的困境。
面对许多原本应有其他部门调查证实、却被转嫁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当然有理由拒绝出具,但是,如果公安部门没能与其他部门进一步协调配合,确保在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同时,其他部门也做到“不再要求群众开具”,那么这一治理措施的结果恐怕只能是“政府打架、群众遭殃”。
这也就是说,要想彻底有效化解奇葩证明难题,关键不仅在于哪些部门“不再开具”,更在于哪些部门“不再要求开具”此类证明;不仅在于某一政府部门能否单方面采取行动,更在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能否同时采取行动,相互之间协调配合。
其一,无论是“开具”还是“要求开具”此类奇葩证明的政府部门,都必须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按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求,既不越权“开具”,更不“要求开具”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奇葩证明。
其二,即便是那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如果“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完全可以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而“让百姓少跑腿”,那么任何政府部门同样也不能任性“要求开具”。
其三,在此基础上,针对奇葩证明问题,不妨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为那些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无法通过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份“正面清单”,并明确相应的证明程序、收费标准等,以便确保凡是未纳入“正面清单”的证明事项,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开具”或“要求开具”。
当然,要实现这一点,最终必须依靠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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