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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河南郑州一农民工与包工头喝酒讨要工钱,包工头称“喝一杯20块”,农民工将一杯酒灌下后昏迷在街头。事后,好心市民拨打了120,该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已无生命危险。(见8月18日《郑州晚报》)
报道中透露,这位农民工兄弟被欠四五万元工钱,按照喝一杯酒给20块钱计算,要想讨回所有工钱,除非练就“千杯不醉”的本领,而包工头如此刁难的行径,已不只是傲慢与偏见,而是涉嫌违法。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且符合相应法律要求。该事件中,包工头单方提出“喝一杯20块”的条件,农民工完全没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喝一杯20块”的潜台词是不喝酒不给工资,如此附加条件显然属于无效条款。
多次讨薪未果后,这位农民工与对方赌酒要账,或许也有无奈和赌气的成分。然而讨薪过程中如此意气用事实不可取,果断拒绝故意刁难、寻求劳动监察和司法等部门的帮助,才应是正确的处理渠道。这样既可以认定对方的附加条件无效,同时也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现实中,农民工讨薪被有意刁难并不鲜见。去年5月,在广西南宁打工的刘先生和工友在讨薪过程中被对方以5万多枚面值一元的硬币来支付工钱,总重量达300多公斤。这种刁难手段也是为法所不容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也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对此,法律人士也指出,接收一方完全可以无法保证硬币的真假和无法清点硬币的数额,而拒绝接收。
破解讨薪难,法律当撑腰。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让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过激行为讨薪,或是忍辱负重接受刁难。同时,完善法律和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如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禁止用硬币支付工资、增加不合理附加条件等行为;制定“黑名单”,将故意拖欠工资、刁难农民工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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