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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见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在网上,不少网友都在力挺,“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最终能够写入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事实上,在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了知情人对家暴行为有权利和义务报案。如果“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最终能成为反家暴法律的一款条文,对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莫大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可以赋予知情人举报家暴的权利。长期以来,基于“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理念,家暴在国人观念里完全是家事、私事,外人不便甚至于无权干预,只有家暴上升为刑事案件,才会有公权力强有力地介入。而一旦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就向知情人赋予了举报家暴的权利,“路见不平一声吼”就有了法律底气。
另一方面,也给知情人赋予了举报家暴的义务与责任。家暴知情人除觉得无权举报、不敢举报别人的家暴外,也有不愿意举报别人的家暴的,因为他们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井水不犯河水”,坐视别人家发生暴力事件。对这类漠视别人痛苦的知情人,通过法律规定让他们尽一定的社会义务,对遏制家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这个层面上讲,“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一旦成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能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能进一步细化处分的适用条件和责任方式就更好了。比如,对于教师、医生,可否应将不举报家暴的法律责任与其职业生涯挂钩;再比如,将村委会、居委会纳入到强制举报主体。总之,规定越具体明确,则越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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