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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必须以法院判决为前提和依据。
2015年4月,湖南商人梁材被检方指控行贿296万元、应予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但该案尚未宣判,其公司就被法院罚没900万元,“未判先罚”变成了政府的非税收入。而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梁材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的896万元被冻结、3套房产被查封。律师估算约价值3200万元,远超出被指控违法所得。(见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在尚未宣判的情况下,便对被告“罚没900万元”,该法院的这种做法显得悖谬。依据相关法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必须以法院判决为前提和依据。也就是说,只能是“先判后罚”,而不能是本末倒置的“未判先罚”,否则,不仅在逻辑顺序上违反和颠倒了基本的司法诉讼程序,而且最终也将颠覆“无罪推定”这一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原则,导致事实上的“有罪推定”。因为一旦“罚没”走在了“宣判”之前,意味着嫌疑人已在宣判之前便已被认定有罪,而依据我国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外,除了“未判先罚”,法院在冻结、查封财产方面,同样也存在不少涉嫌程序违法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数量,被指超出应有的合理限度;另一方面,法院所冻结查封的范围,看起来也逾越了合理的法律界限,如除了梁材本人,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也被冻结查封,而依据刑诉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当然,质疑法院“未判先罚”和冻结查封在司法程序上是否合法,并不等于说,行贿商人就一定无罪无辜。要明确的是,即便其有罪,司法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循“先判后罚”的基本诉讼程序、恪守“无罪推定”原则,在“程序正义”轨道上进行。有道是,“公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所谓“看得见的方式”也即“程序正义”的方式。否则,基本的程序正义得不到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审判本身,也将有“失守”之虞。未经法院审判,公民的权利便被随意侵犯,还如何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因此,为了充分维护司法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未判先罚”这种涉嫌司法程序违法的问题,不仅应尽快调查和纠正,还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枉顾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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