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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聚焦】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www.workercn.cn2016-10-2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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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据《工人日报》近日报道,“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园方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赔偿,即使赔也是人道主义补偿。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引发网民“一边倒”式的批评声。

  消协表态,网友何以齐吐槽?

  不少网友在谈及规则意识、吐槽中消协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游客与动物园基于消费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之上的权责考量。

  中消协的表态立即引爆舆论,不少网友质问:“有人想不开非要跳地铁,难道要怪地铁公司吗?”本以为中消协的声音能够有利于舆论趋于理性,但从网友评论来看,中消协的“尽职尽责”反而遭到一边倒的吐槽。

  在公共事件传播中,议题设置体现出的作用越来越大。就此事而言,虽然已过去3个月了,依然没有还原当初“吵架说”的真实情况,加之伤者的母亲也因施救而被咬死,使得网友对受伤游客有了“不守规则”的刻板印象,甚至出现了“作死、活该”“害死亲妈”等情绪化口水。事故调查组认定此事件“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正好符合部分网友的预期,也更让他们坚定了自己最初的看法——动物园没错,就是受伤游客私自下车惹的祸。

  从网友类比的故意跳地铁等事例中可以看出,吐槽中消协的原因就是不希望违反规则的人得到法律支持。但问题是,违反规则并不意味着需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即消费者违规不代表经营者无责。就好比下雨天去商场购物,商家反复提醒“地面湿滑,小心慢走”,但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而有顾客因为着急走得太快滑倒了,难道商家一点责任就没有吗?

  不同的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不少网友在谈及规则意识、吐槽中消协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游客与动物园基于消费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之上的权责考量。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而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正是指出动物园在安全防护措施、施救设备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不足,才认为动物园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杨召奎)

  老虎伤人,经营者之责不可回避

  眼下,中消协的发声不过重申了一个老理——经营者之责优先于消费者守规。只有恪守这个共识,弱势游客的权益才不至于在众声喧哗中被“雨打风吹去”。

  下车逾矩、老虎伤人,事件倒也不复杂。但偏偏是因为诸多“幕后花絮”令这起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由法律纠葛转化为掺杂道德等多种因素的话题。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这个逻辑判断并非出于情绪偏袒。固然,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严禁下车等)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说得更明白一点,在底线的安全保障责任上,“最终解释权”不是动物园的“家规”,而是明文法律。这就像老板跟员工签订的“工伤死亡概不负责”协定一样,纵使郎情妾意、真实表达,奈何协议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第一,生产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为自己的“免责金牌”,无效条款无法PK国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园方仅仅警示或签署协议,显然涉嫌义务履行不充分。这也就是中消协所说的,起码应该“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对老虎的有效管束、对风险的最大防范,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一言蔽之,此事中动物园恐怕不能仅仅承担“人道主义补偿”的责任。

  坊间对当事人的质疑与批评,是舆论基于秩序的考量,绝非专业司法的审判。无论当事人是何种表现或身份,都无妨其合法求偿权的依法兑现。眼下,中消协不过重申了一个老理——经营者之责优先于消费者守规。只有恪守这个共识,弱势游客的权益才不至于在众声喧哗中被“雨打风吹去”。(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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